资格要件
侨民居留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授予访问同居(F-1)资格。
但是,必须通过国籍国公证书件(如户籍簿、结婚证明书等)明确确认家庭关系。
取得侨民(F-4)资格者的家庭(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父母仅限于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的父母适用
取得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小学·初中·高中在校侨民子女的情况下可获授予侨民(F-4)资格。
- 父亲或母亲进行外国人登记(居住申报)并在国内居留中的侨民子女,为
①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或
②长期疾病治疗或重度残疾等不得已无法上学的6~18岁的情况下授予侨民资格
必须了解的居留信息
1. 外国人登记 / 入境之日起90日内访问居留地管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进行外国人登记。
提交文件 / 护照及复印件、统一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1张、居留地证明文件、手续费、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等
2. 居留期间延长许可:许可期间每次最长2年,在不超过主居留资格者居留期间的范围内可延长。
提交文件 / 统一申请书、护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登记证、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居留地证明文件、手续费、在学证明书等
3. 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亲或母亲在国内连续居留3年以上,则可延长至25岁未满(除已婚子女外)
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侨民的父亲或母亲,在主居留资格者毕业时可一次性授予1年居留期间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家庭成员별许可要件及提交文件如下。
1. 侨民的配偶
- 原则为海外公馆签证发放,居留资格变更仅限定的许可。居留资格变更时综合审查公示国家与否、结婚日期及结婚经过、违法事项、收入水平、结婚证明书真伪等后决定许可与否。
2. 侨民的未入学子女
- 以本国出生证明书等证明与侨民的家庭关系后许可资格变更。
3. 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侨民的父亲或母亲
- 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在校侨民的父亲或母亲,以本国出生证明书等证明与侨民的家庭关系后许可资格变更。
提交文件 / 统一申请书、护照及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居留地证明文件、手续费等
居留资格授予
子女出生之日起90日内访问管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申请子女的居留资格(F-1)。
提交文件 / 统一申请书、护照及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出生证明书、居留地证明文件、手续费等
※ ただし,国内医院出生证明书提交时,为后续以本国文件证明侨民身份确认,下次延长时起至本国通报出生事实内容的确认书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