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资格要件
为取得永住权,必须证明作为韩国社会成员的自立能力和基本素质。
- 经济自立能力
本人或随行家属必须在韩国有维持生计的充分能力(一般适用GNI以上收入等标准 / 2024年标准约4405万韩元左右,每年变动)。
- 基本素养
必须具备韩语使用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理解(完成社会融合程序等)。
- 品行端正
必须遵守韩国法律,不引起社会纠纷。
2) 外国国籍侨民资格变更可能要件
- 海外侨民(F-4)持有者
在国内连续居留2年以上,并满足一定水平以上收入或资产要件的人
- 取得国籍要件対象者
根据《海外侨民法》第2条第2号的侨民,并具备《国籍法》上的**取得国籍要件(一般归化等)**的人
- 访问就业(H-2)持有者
在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护理员、家务助理等允许行业工作,并满足一定期间在职及资产要件的人
3) 永住(F-5)资格的福利及活动范围
永住(F-5)资格侨民在包括就业在内的活动范围上没有特别限制。
- 就业活动
包括简单劳务在内的就业活动范围没有特别限制。
- 居留期间
无需延长居留资格,永住证每10年重新发放即可。
- 强制遣返豁免
与一般外国人相比,强制遣返标准严格适用,居留稳定性非常高。
4) 社会融合程序(KIIP)完成阶段
申请永住权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之一。
- 完成第5阶段
完成社会融合程序第5阶段(基础/深化)全部课程并通过永住用综合评价的人。
- 归化用综合评价合格
在可申请归化的归化用综合评价中获得60分以上的人。
- 韩语能力考试(TOPIK)
部分対象者可使用TOPIK成绩替代,但尽量推荐完成社会融合程序。
5) 完成豁免対象(侨民特例)
- 60岁以上
申请日基準的高龄者可豁免基本素养要件。
- 国内博士学位持有者
从韩国大学取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可因专业性认可成为豁免対象。
- 未成年人
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等。
6) 资格取消要件
即使取得永住(F-5)资格的侨民,如果符合以下事由,也可能被剥夺资格,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永住资格的情况
※ 未提交收入金额证明而提交源泉征收收据等其他文件,但该金额与收入金额证明金额不同的情况也适用
- 重大犯罪牵连
因违反刑法、暴力行为等处罚有关法律、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有关特例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有关法律、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麻药类管理有关法律、保健犯罪 단속有关特别措施法中任一法律规定之罪而确定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或最近5年内违反韩国法律而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确定刑期的合计期间为3年以上的情况
- 侵害国益
在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及国民经济等方面进行违背韩国国益的行为的情况
7) 证明文件(非常重要)
税务署发行的“收入金额证明”被最优先考虑。
- 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公司发行的源泉征收收据与税务署的收入金额证明数据不一致时,会被视为“不正当方法”而可能取消资格,因此必须确认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