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韩侨(F-4)居留资格是授予拥有外国国籍的海外韩侨在韩国长期居留并从事经济活动的签证。
这是基于《海外韩侨出入境和法定位法律》。
目的
支持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韩侨在韩国相对自由居留并从事经济活动。
签证类型
多次入境长期居留签证
居留期限
初次最长2年或3年,可延期(每次最长3年)。
核心福利
就业活动自由(除部分限制职业外)及可领取国内居住登记证(居住证)。
F-4签证申请资格要件
F-4签证主要分为曾经拥有韩国国籍的人及其直系卑属,并有详细资格种类。
本人(F-4-11)
因出生拥有韩国国籍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直系卑属(F-4-12)
曾经拥有韩国国籍的人的直系卑属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人。(父母或祖父母为韩国国籍持有者的情况)
特别资格(F-4-27等)
取得国内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功能士以上)者。
高龄韩侨(F-4-25)
60岁以上的外国国籍海外韩侨。
社会融合程序
完成社会融合程序4阶段以上或事前评价中分配到5阶段的人。
兵役义务相关限制
韩国男性在未履行兵役义务的状态下离脱/丧失国籍成为外国人时,F-4签证发放被限制至满41岁那年的1月1日前。
与其他就业签证(E系列)不同,F-4签证不受许可职业限制,大多数就业活动自由,但为维护公共利益及国内就业秩序,部分职业就业被限制。
就业活动限制领域(就业禁止)
单纯劳务行为
- 建筑单纯劳工(一般建筑现场单纯工人)
- 卸货及装载单纯从业员、搬家行李运送员
- 邮递员、快递员、食品/报纸送货员等单纯送货员
- 建筑物清洁员、保安员、加油员、传单发放员等
良俗及其他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
丹兰酒吧/娱乐酒吧的娱乐从业者、住宿设施/澡堂员工、禁止青少年出入·雇佣场所员工等
其他有损害公共利益之虞的情况
摊贩、高尔夫球场球童等
就业可能例外职业(单纯劳务中部分可能)
快餐店店员、餐厅/饭店/酒店/学校等的烹饪助理员等可就业。
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口减少地区居住/就业者可允许部分单纯劳务行为。
国内居住申报及居留延期
持有F-4签证入境国内后,通过国内居住申报领取国内居住申报证(居住证)。
国内居住申报
F-4签证入境后90日内向住址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申报,居住证作为国内身份证件。
居留期限延期
居留到期日前4个月起至到期日当天可申请,通过HiKorea电子民원或到访申请。
住址变更
变更居住地时须在14日内向新居住地管辖市·郡·区厅或出入境·外国人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