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格要件
- 对象:持有中国及前苏联地区(独联体)6个国家国籍的外国同胞 / 前苏联地区(独联体)6个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 年龄:18岁以上
外国人登记
持访问就业(H-2)签证入境的同胞须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前往居留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进行外国人登记。
准备文件
- 统一申请书、护照及复印件、1张标准规格照片、居留地证明文件、手续费
- 早期适应程序结业证书
- 法务部指定医院颁发健康诊断书
- 职业及年度收入金额申报书
- 韩语能力证明文件(提交时赋予3年)
居留期间延长
初次入境时赋予最长3年期限,此后若获得就业支援中心颁发的“就业期间到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确认书”,可在不出国的情况下额外延长至1年10个月。
准备文件
- 护照及复印件、统一申请书、手续费、居留地证明文件、外国人登记证
- 就业期间到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确认书
- 职业及年度收入金额申报书、收入金额证明书
(A) 访问就业(H-2)资格居留期间即将到期者中,家庭探访及同居、子女抚养、学业等目的适用者可获得“就业外目的”的期间延长,继续居留。
- 申请方法:与现有居留期间延长相同。但是,需要提交《就业外目的,访问就业(H-2)居留资格持有者指南及注意事项》
- 延长期间:每次1年 ※ 但是,以“就业外目的”获得居留期间延长许可后从事就业活动时,居留许可可能被取消或居留期间延长可能受限。
(B) 以访问就业(H-2)资格初次入境后居留期间到期出国时,可持访问就业(H-2)签证重新入境。
- 申请对象:(1) 居留期间内仅在机场向出境审查官交回外国人登记证后出境者中,(2) 以出境日为准“60岁以下”者 ※ 访问就业(H-2)资格居留中因强制遣返命令出境者从对象中排除。
- 申请方法:向国籍国户籍地及居住地管辖的海外公馆申请因到期出国而进行的访问就业
(H-2)签证申请
- 签证种类:有效期3年的多次签证 ※ 该期间内可自由出入境,但若91天以上长期居留并欲从事就业活动时,必须进行“外国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