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主要提交义务对象
结核诊断书提交义务主要适用于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根据对象和时间点有所差异。
1) 签证(visa)申请时
对象: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为在韩国超过90天长期居留目的申请签证的情况。
例外:排除外交(A-1)、公务(A-2)、协定(A-3)资格。
参考:电子签证对象,在韩国入境后外国人登记时提交。
2) 外国人登记时(2022年12月1日新增)
对象: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持有允许长期居留的多次签证,从签证发放日起6个月后入境并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情况。
参考:使用相同多次签证进行外国人登记后完全出境,从完全出境日起6个月后重新入境并再次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情况也适用。
3) 居留许可申请时(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等)
对象1(长期居留者):正在以长期居留资格居留的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中,2016年3月2日以后签证及居留许可申请时未提交结核诊断书的情况,在首次居留期间延长等申请时。
对象2(长期居留后重新入境):来自结核高风险国家的登记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延长等民愿申请时,以申请日为准,在1年内连续在结核高风险国家长期居留6个月以上的情况。
例外:出境目的地不是结核高风险国家的情况不属于提交对象。(但是,出境目的地确认不可的情况下,可通过本人证明未访问高风险国家而获得豁免)
2. 结核高风险国家
结核高风险国家是指每10万人结核发病率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国家,按照法务部的指南指定。(国家名单可能变动,因此通过Hi Korea网站或外国人综合案内中心(1345)确认最新信息最为准确。)
3. 豁免对象
6岁以下幼儿及孕妇的情况下豁免义务检查(一般适用)。
外交(A-1)、公务(A-2)、协定(A-3)居留资格持有者。
国民配偶(F-6)等签证发放申请时已提交包含结核检查的健康诊断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