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韩侨(F-4)签证提交文件
甲. 共同提交文件(海外韩侨(F-4)签证不可邮寄提交
ο 护照原件
ο 签证发放申请书1份
ο 彩色照片1张(3.5cm × 4.5cm)
乙. 按对象提交文件
① 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
ο 带有国籍丧失申报的家族关系登记簿基本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本人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
※ 未进行国籍丧失申报的情况下,可与国籍丧失申报同时申请
ο 公民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对照后返还)
※ 男性情况下,可能要求提交额外文件证明不属于与兵役履行相关的签证发放限制对象
※ 发放海外韩侨(F-4)签证时,若能以基本证明书或除籍謄本确认取得国籍时间,则可省略公民权证书提交(但因姓名变更等难以判断同一人时,可能要求姓名变更证明书)
② 一方父母或一方祖父母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
ο 直系尊属的基本证明书(或除籍謄本)
※ 未进行国籍丧失申报的情况下,可在国籍丧失提交后以收据申请
ο 证明直系尊卑关系的文件(出生证明书等)
丙.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文件
① 由相关国家主管机构发放的3个月以内的公证书,包含该国所有犯罪经历
ο 犯罪经历证明书原件 + 外交部Apostille确认(仅承认签证申请日起6个月以内发放的文件,以犯罪经历证明书发放日期为准,而非Apostille发放日期)
ο 在美国以外国家居住6个月以上的情况,需要提交过去居住国家的犯罪经历证明书,发放后需取得Apostille或领事确认
※ 在美国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的加拿大国籍海外韩侨申请海外韩侨签证(F-4)时,必须提交美国和加拿大犯罪经历确认(RCMP)文件
※ 加拿大不是Apostille公约国家,因此犯罪经历证明书需通过加拿大驻韩国外交机构取得领事确认的文件提交
→ 即使先前持有F-4签证并取得居留卡,若在海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申请居留卡更新及F-4签证重新发放时,必须提交Apostille公证的FBI犯罪经历确认书
※ 海外犯罪经历确认豁免对象:① 60岁以上人员,② 13岁以下人员,③ 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及其遗族,④ 特别功劳(国益增进)韩侨等
→ ③的情况下,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本人提交“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确认书”,遗族及家属分别提交“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家属或遗族确认书”时为豁免对象。
→ 国籍丧失子女的情况下,直系父母的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家属或遗族确认书中可能无法标示签证申请人姓名,因此此情况下需提交直系家属(父母)的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确认书和签证申请人的家族关系证明书
丁. 其他文件
ο 韩语能力证明文件(以下文件任一):① 社会融合程序事前评价结果分数表(21分以上),② 社会融合程序教育确认书(1级以上修了证),③ 韩语能力考试(TOPIK)1级以上,④ 世宗学堂初级1B课程以上结业证
※ 韩语能力豁免对象:① 过去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员,② 60岁以上者,③ 13岁以下人员,④ 持有海外韩侨(F-4)签证在国内居住3年以上的人员等
→ 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文件的情况:1) 停留期间2年的多次签证发放,2) 未提交的情况:停留期间1年以内的多次签证发放
戊. 处理期间:2周(国籍丧失申报同时提交时,预计耗时3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