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移民简易归化要件(《国籍法》第6条第2款)
必须与韩国国民配偶处于结婚状态
必须与韩国国民配偶依法完成结婚登记。
※事实婚情况下的归化方法
即使处于事实婚状态,也可申请归化许可,但此情况不属于简易归化,而是普通归化,因此需在韩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方可申请。
必须在韩国连续居住
居住2年或3年经过后居住1年
必须在结婚状态下连续在韩国有地址2年以上。即使连续无地址2年以上,结婚后3年经过且在结婚状态下在韩国有地址1年以上也可。
居住期间计算
上述居住期间的开始是合法入境并完成外国人登记的日期。从那天起需连续停留2年。但是,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视为连续在韩国停留,将前后居住期间合并计算(《国籍法施行细则》第5条)。
1. 在韩国停留期间停留期限结束前获得再入境许可后出境,并在许可期间内再入境的情况
2. 在韩国停留期间因无法延长停留期限等事由暂时出境后1个月内获得入境签证再入境的情况
3. 因类似于1及2的事由,前后停留期间合并计算适宜并获得法务部长官认可的情况
居住期间要件例外:配偶死亡·失踪、离婚·分居及子女抚养
但是,即使未满足居住期间要件,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填补上述期间剩余期间后,经法务部长官认可可申请简易归化许可。
1. 与韩国国民配偶进行婚姻生活过程中,因配偶死亡或失踪或其他非自身责任事由无法进行正常婚姻生活的情况
2. 正在抚养或需抚养与韩国国民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其他必要要件(《国籍法》第5条第2号至第6号)。
须为韩国《民法》上成年前成年人(19岁)
须遵守法令等品行端正
※品行端正要件(《国籍法施行细则》第5条之2)
1. 寻求归化许可的外国人未属于下列任一情况,且法务部长官考虑该外国人违反法令行为经过·次数、违反法令行为侵害公益程度、对韩国社会的贡献程度、人道主义事由及国益等认可品行端正的情况
가. 被判金狱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结束或免于执行之日起未满10年的情况
나. 被判金狱以上刑罚并刑罚执行缓期且缓期期间结束之日起未满7年的情况
다. 被判罚金刑并缴纳罚金之日起未满5年的情况
라. 接受刑罚宣告缓期或起诉缓期处分且接受刑罚宣告缓期或起诉缓期处分之日起未满2年的情况
마. 接受《出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2款强制退去命令且出境之日起未满10年的情况
바. 接受《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出境命令且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的情况
사. 未缴纳国税·关税或地方税的情况
아. 法务部长官认可属于类似于가至사规定事由的情况
2. 寻求归化许可的外国人即使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法务部长官考虑该外国人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的经过、由此导致的公益侵害程度、对韩国社会的贡献程度、人道主义事由及国益等认可品行端正的情况
须有凭借自身资产(资产)或技能(技能)或依赖共同生活的家庭维持生计的能力
须具备作为韩国国民的基本素养(素养),如韩语能力和对韩国风俗的理解等
法务部长官须认可许可归化不损害国家安全保障·秩序维持或公共福利
简易归化许可手续
归化许可申请
根据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结婚状态,许可申请文件有所不同,需注意。
一般情况
与韩国国民配偶完成结婚登记并进行正常婚姻生活的外国人申请简易归化许可时,须附下列文件于归化许可申请书(《国籍法施行细则》别纸第2号格式),向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派出所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派出所长(以下简称“厅长等”)提交即可(《国籍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2项)。
1. 证明外国人身份的文件
2. 证明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为下列任一文件
가. 普通归化许可申请人为下列任一文件
① 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以上的收入金额证明书(税务署长签发)
② 6000万韩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存款·储蓄·证券等)证明文件
③ 公示地价、实际交易价或市银行为公布时价为6000万韩元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或6000万韩元以上的租赁保证金等不动产租赁合同副本
④ 法务部长官认可相当于①至③的文件
나. 简易归化许可申请人为下列任一文件
① 3000万韩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存款·储蓄·证券等)证明文件
② 公示地价、实际交易价或市银行为公布时价为3000万韩元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或3000万韩元以上的租赁保证金等不动产租赁合同副本
③ 在职证明书或就业予定事实证明书
④ 法务部长官认可相当于①至③的文件
※法务部长官认可的文件可在《国籍事务处理准则》(法务部例规第1335号,2024.1.9.颁布,2024.1.15.施行)中确认。
3. 有申请随伴取得者时,证明其关系的文件
4. 韩国人配偶的家族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但是,在国外结婚且韩国人配偶家族关系登记簿未记录结婚事实时,以证明结婚事实的文件替代
归化许可申请审查
为审查归化要件进行的查询·调查·确认等
法务部长官为审查归化要件必要时,可要求归化许可申请人出庭陈述意见或提交相关资料,并可对申请人居住地等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是否具备归化要件(《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第1项)。
此外,审查归化要件时,可向相关机构长官委托归化许可申请人的身元查询、犯罪経历查询及停留动向调查,或征求其他必要事项的意见(《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第2项)。
归化适宜审查
归化申请资格调查结果,若认可具备归化要件,则进行品行端正、韩语能力及对韩国风俗的理解等作为韩国国民的基本素养(素养)是否具备的适宜审查。
法务部长官对归化许可申请人实施《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8条第2项第3号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和面试审查(《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之2第1项本文)。
综合评价及面试审查免除对象
申请简易归化的婚姻移民、为支持寻求取得韩国国籍·韩国永久居留资格等的外国人社会适应的法务部长官实施的教育、信息提供、咨询等社会融合程序(以下简称“社会融合程序”)修了者及最近3年内综合评价以100分为满分取得60分以上者免除综合考试(《出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1项、《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之2第1项但书、《国籍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1项第5号·第5号之2·第6号及《国籍事务处理准则》第7条第1项第3号)。
面试审查审查作为韩国国民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如韩语能力及作为韩国国民的姿态和对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信念等(《国籍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4项)。
※申请简易归化的婚姻移民持续维持与配偶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及社会融合程序修了者中综合评价以100分为满分取得60分以上者免除面试审查(《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之2第1项但书、《国籍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3项第3号、第4号及《国籍事务处理准则》第8条第3项第2号)。
根据归化许可取得国籍
归化适宜审查结果最终判定为归化适宜者,在法务部长官面前进行国民宣誓并受领归化证书时取得韩国国籍。(《国籍法》第4条第3项本文)。
但是,法务部长官对因年龄、身体·精神障碍等无法理解国民宣誓意义或无法表达理解者可免除国民宣誓(《国籍法》第4条第3项但书)。
法务部长官归化许可申请人取得国籍时,须立即通知登记基准地家族关系登记机关长,并于官报公示(《国籍法施行令》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