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资格是法律上定义外国人可以在特定国家居留时从事的活动的简单来说,它可以说是表示外国人以何种资格从事何种工作可以在该国居住的身份。
居留期间的种类分为短期居留、长期居留、永住等3种。出入境管理法令中虽未规定“短期居留”和“长期居留”这一用语,但在实务上习惯以外国人登记的标准90天为基准区分长短期。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在居留资格和居留期间的范围内可以在大韩民国居留”,因此居留资格意味着规制外国人合法居留的基本框架。居留资格是将外国人在国内居留时可以从事一定活动的法律地位类型化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1>中设定了从英语字母A系列到H系列共40种居留资格类型。
居留资格原则上由领事的签证发放或出入境管理公務员的入国审查阶段赋予。但是,在大韩民国出生外国人须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在因丧失大韩民国国籍或离境等事由而处于无居留资格状态居留的外国人须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获得居留资格。此外,居留外国人完成现有居留资格对应的活动后欲从事其他居留资格对应的活动时,必须获得居留资格变更许可。例如,留学签证持有者在大学毕业后就职研究员时,从留学生身份变为研究员身份,这称为居留资格变更。居留外国人从事原本赋予的居留资格对应的活动的同时欲从事其他居留资格对应的活动时,必须获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另一方面,居留资格制度的变迁过程如下。首先,1963年3月出入境管理法制定当时,代替居留资格设定了入国资格的相关规定,根据入国资格将签证分类为过境签证、观光签证、居留签证的3种。接下来,1983年12月修正出入境管理法,删除3种签证类型,将入国资格改为居留资格。1983年整理为18种的居留资格类型在1993年细分为29种,目前增加到36种。1998年新增在海外韩国人(F-4)居留资格,2002年新增永住(F-5)居留资格,2007年新增访问就业(H-2)居留资格,2011年新增婚姻移民(F-6)居留资格。这样,考察可以称为出入境业务的花朵即居留资格和签证制度的变迁过程,可以看到出入境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