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信息
劳动关系
休息时间とは?
10/1/2025
浏览量 4
作者:system
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脱离使用者的指挥·监督而自由利用的时间。现实上虽未从事作业,但劳动者预计在短期内投入工作或使用者何时提出劳动要求不明确的‘待机时间’与之相区分。劳动基准法为解除劳动时间长时间持续而引起的劳动者疲劳及预防事故,明确规定至少①劳动时间为4小时的情况下30分钟以上,8小时的情况下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要在劳动时间内给予②使劳动者自由利用休息时间。关于休息时间的配置方式,劳动基准法仅规定要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但鉴于休息时间的宗旨,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予(也可作为1小时的用餐时间使用),每1小时10分钟、20分钟等细分给予休息时间无法满足解除疲劳、用餐等休息的本来宗旨,因此不能视为给予了休息时间。一方而,给予劳动基准法规定时间以上的休息时间也是可能的,但长时间或无限制承认无给休息时间反而不当,因此不能允许。另外,休息时间是劳动者自由利用的时间,因此必须接电话或赋予物品·作业进展等的监视义务的时间等不能成为休息时间,劳动者的外出限制或休息时间中的工会活动、政治活动等原则上也不能规制。只是,使用者仅能为维持职场秩序或企业设施管理而必要的限度消极限制,即禁止饮酒或妨碍其他劳动者休息的行为等。使用者违反劳动基准法第53条不给予休息时间或虽给予但不让自由利用的情况下,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相关判例] (1991.11.12.大法 91누 4146):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分发传单的行为并非妨碍其他劳动者休息或具体扰乱职场秩序,仅以未获得公司许可为由而对劳动者进行惩戒解雇,是超出惩戒裁量权行使范围而不当。
评论 0
登录后即可发表评论。
非会员仅限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