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2款继承了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劳动者退休前预先结算并支付该劳动者连续工作期间的退休金。”这规定了根据劳动者要求的中期结算制度。退休金的中期结算以‘劳动者的要求’为要件,因此即使基于集体协议或雇用规则,也必须有个别劳动者的具体要求才能进行,并且每次想要进行中期结算时都必须有单独的要求。进行退休金中期结算后,用于结算后退休金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从结算时点起重新起算。但是,进行中期结算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重新开始,因此即使结算后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1年,总连续工作年限仍超过1年,因此劳动者仍可按期间比例领取退休金。此外,重新起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仅限于退休金计算之用,不影响用于计算年假带薪休假、晋升、职级、奖金等的连续工作年限。另一方面,将退休金纳入月薪支付的年薪制引发了许多问题。原则上,将退休金纳入月薪的包薪协议无效。然而,现实中,以退休金中期结算的名义每年结算退休金并将其分为12个月纳入月薪支付已成为惯例。雇用劳动部规定,此类协议有效的要件为:①年薪中包含的退休金额必须明确规定,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总额不得少于以中期结算时点为基准,按照《职工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第1款(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金额;②必须有希望领取中期结算的劳动者的单独要求(除劳动合同·年薪合同以外),且明确包含将中期结算金每月分期支付的内容;③中期结算対象期间仅为以中期结算时点为基准的以往连续工作期间,因此在职不满1年的劳动者不是法定退休金支付对象,因此不是中期结算对象(本指南自2006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