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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什么是工厂封闭?

1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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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ystem
作为工会争议行为对策,用人单位临时拒绝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争议对抗行为。根据《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工会法)的用人单位的争议行为。与劳动者的争议行为不同,用人单位的工厂封闭并非被承认为独立的权利;相反,它因劳动者一方的争议行为而导致劳资双方势力平衡被破坏,用人单位一方受到明显不利的压力,因此工厂封闭可作为缓解此类压力并恢复劳资双方势力平衡的对策来利用,故工厂封闭仅能在工会争议行为开始后实施。如果工厂封闭具有对抗性和防御性而正当,则在工厂封闭期间无需向无法提供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可要求占领营业场所的劳动者退去。但是,即使工厂封闭正当,阻挡工会办公室、宿舍等福利设施的出入也是非法的。▶《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46条 [工厂封闭要件] ①用人单位仅能在工会开始争议行为后实施工厂封闭。②用人单位实施第1款规定的工厂封闭时,必须事先分别向行政机关及劳动委员会报告。▶[相关判例](大法院2000.5.26. 宣示 98다34331 判决):未尝试与工会进行工资谈判,仅在合法斗争3天后即突然实施的工厂封闭,难以视为为保护公司免受因劳动者一方争议行为导致劳资势力平衡破坏、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受到不利压力的情况,而不得已以被动、防御性手段开始的,因此公司的工厂封闭缺乏正当性。故公司有义务支付工厂封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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