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日是根据《劳动基准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向一周内全勤完成规定工作日的劳动者平均每周至少提供1次带薪休假的休假日,至少每周有1天休假是国际上普遍确立的制度。因此,带薪休假日适用于平均每周规定劳动时间不到15小时的劳动者以外的临时工、合同工、日工等各种劳动形式,且也适用于5人以下的营业场所。带薪休假日是有薪的,因此没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但必须像工作日一样支付工资。对于月薪制劳动者,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视为月薪金额中已包含带薪休假日的工资。对于时薪劳动者,带薪休假日的工资是规定工作日小时数乘以时薪的金额。一般来说,许多营业场所会在公共假日星期日提供带薪休假日,但带薪休假日不必一定是星期日,通过就业规则或集体协议指定特定曜日并定期提供符合带薪休假日制度的宗旨。原则上,带薪休假日仅在全勤一周规定工作日时给予,因此缺勤1天以上就无法获得,但迟到、早退、外出等不属于缺勤,因此即使经常迟到、早退、外出,也不能视为缺勤而拒绝给予带薪休假日。原则上,不能让孕妇和18岁未满的劳动者从事休假日劳动,但例外,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根据该劳动者的明确请求,对于产后1年内女性及18岁未满劳动者,如果有该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代表真诚协商并获得雇用劳动部长认可后,可以让其从事休假日劳动。
另一方面,作为守法斗争的一部分,按照工会指示集体拒绝休假日劳动的情况,判例认为如果因业务必要休假日劳动已成为惯例,则拒绝休假日劳动属于争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