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规定,在引入工作时间缩短及弹性工作时间制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工资保全,以防止劳动者工资降低。工资保全是指即使存在可能导致工资削减的因素,也要维持以往支付的工资水平。当引入弹性工作时间制时,即使超过1日8小时或1周40小时工作,如果一定期间内的平均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则不会单独支付附加50%的延长劳动报酬,因此工资比以往降低的可能性较高。据此,劳动基准法要求在使用弹性工作时间制时,使用者必须制定工资保全方案,以确保以往工资水平不降低,并规定必须向雇用劳动部部长提交工资保全方案内容或允许直接确认。从2004年7月1日起,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和业种分阶段实施的周40小时制引入的情况下,也可能因工作时间缩短及休假缩减等导致以往工资水平降低,但劳动基准法规定必须确保以往工资水平和小时普通工资不降低,从而将工资保全的责任赋予使用者。
周40小时制引入时的工资保全需遵守的规定
①“‘以往工资水平’低于‘变更后的工资水平’”的含义是,周40小时制适用前1年期间领取的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延长劳动报酬、夜间劳动报酬、年月假报酬等合计金额)水平必须少于周40小时制引入后1年期间领取的工资,
②“必须确保小时普通工资不降低”是指,即使为了保全以往工资水平而调整工资项目或工资,也不得降低小时普通工资,为了减轻增加的延长劳动报酬负担也不得降低小时普通工资。考虑到这一点,工资保全方案主要包括通过提高小时普通工资来保全的方式,以及新设单独调整手当来保全工资的方法。 <相关行政解释> (2004.11.25, 劳动基准课-6363):在对一般职劳动者(周一至周五1日8小时,周六4小时工作)适用修订劳动基准法时,如果不补偿因以往减少的休假日数对应的休假报酬分,从而导致以往工资水平降低(以修订法适用前1年的工资总额和适用后1年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则难以视为根据修订劳动基准法附则第4条进行了工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