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例和行政解释,如果劳动者未使用年休带薪假而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未使用假期天数的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此外,即使年休带薪假已经产生但劳动者未使用而离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未使用的年休带薪假天数的劳动报酬。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可以在年休带薪假请求权消灭的时点提出请求。即,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7款规定“年休带薪假在1年内未行使则消灭”,因此,从可以使用年休带薪假之日起经过1年后,就不能再请求假期,假期请求权转换为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未使用年休带薪假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指示,或者尽管请求假期但未给予等用人单位的过失原因,则即使经过1年,也仍可请求前一年的年休带薪假(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7款但书)。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的对价相当于工资,其消灭时效与工资债权相同,为3年。因此,从因1年内未使用年休带薪假而假期请求权消灭的次日起3年内可以请求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
根据雇用劳动部的行政解释,为人事管理便利,通过集体协议或就业规则对全体劳动者统一以会计年度为基准计算年休带薪假的情况下,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请求权被视为在年休带薪假可以使用年度的次年第一天产生。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未使用年休带薪假状态下离职时产生的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雇用劳动部的行政解释规定,如果劳动并离职的期间超过该年度年休带薪假未使用天数,则支付对应未使用假期天数的全部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并离职的期间不足离职年度年休带薪假未使用天数,则必须支付对应假期可以使用劳动天数的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即,如果1月1日入职的劳动者因离职前一年度全勤而在可以使用的20天年休带薪假的年度的1月10日离职,则对于离职年度假期可以使用天数10天中排除带薪周休日或约定带薪假期等,实际可以使用的假期天数才支付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但是,大法院判例不同于雇用劳动部解释,认为无论年休假期可以使用天数如何,必须支付因离职而无法使用的年休假期天数的全部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此外,雇用劳动部的行政解释规定,因未使用离职前年度产生的年休带薪假而劳动产生的报酬,其金额的3/12计入离职金计算用的平均工资计算基准工资,但因离职而新产生支付事由的年休带薪假劳动报酬(因未使用离职年度产生的年休带薪假而产生的年休劳动报酬)不计入离职金计算用的平均工资计算基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