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的劳动。对于成年劳动者,指超过1日8小时、1周40小时的劳动时间;对于少年劳动者,指超过1日7小时、1周40小时的劳动时间。除此之外,同法第52条第1、2款规定的延长劳动、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延长劳动,均属于延长劳动。使用单位对于延长劳动,必须加算通常工资的100分之50以上的金额支付(同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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