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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约定休日是什么?

1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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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ystem
《劳动基准法》第55条规定保障每周1日的带薪休假,《劳动者日制定有关法律》将每年5月1日定为劳动者日(劳动节)作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带薪休假。因此,法律强制带薪的休假仅为周休日和劳动节,一般公共假期并非法律强制企业休假的日子。公共假期或公司成立日等根据就业规则或集体协议的规定,休假与否或带薪休假与否由其决定,因此称为约定休日。因此,就业规则或集体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带薪”,则约定休日原则上以无薪形式给予。此时,就业规则或集体协议规定的约定休日,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关于休假的规定如休日劳动加成工资等问题,判例承认约定休日也与法定休假相同需支付加成工资。另一方面,约定休日与休息日需加以区分,休假原本是存在劳动义务但因法律或劳资协议而免除劳动义务的日子,在轮班制劳动形式中一般规定的休息日是指不计入规定劳动日数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劳动义务的日子。雇用劳动部的行政解释认为休息日与休假性质不同,因此休息日劳动无支付加成工资义务,但实际上严格区分休息日与休假性质困难,因此也存在问题指摘。<相关判例>根据《劳动基准法》第56条须支付相当于通常工资100分之50以上的休日劳动津贴的休日劳动,并未规定为同法第55条规定的休假劳动而仅规定为休日劳动,与延长工时劳动及夜间劳动一起规定休日劳动等语意推断,不仅是为维持《劳动基准法》第55条规定的周休日制度原则,即使是非周休日的法定公共假期,若因使用者的需要而不得已劳动的情况下,也考虑了应支付比劳动义务日劳动更大的对价作为补偿,因此合理认为不仅指同法第55条规定的周休日劳动,也指集体协议或就业规则规定为休假的法定公共假期等的劳动(1991.05.14,大法院 90다1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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