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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何为领取期限延长?
1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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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ystem
在12个月的领取期限内,如果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育儿、本人疾病或受伤、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疾病或受伤需要本人护理等原因,连续30日以上无法就业,并向职业安定机构报告,则在12个月的领取期限内追加相应期限,总领取期限最长可达4年。
•报告程序:领取资格证附上后,由本人或代理人于延长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天灾等不可抗力情况下,为该事由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管辖居住地职业安定机构长提交“领取期限延长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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