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场实务中被视为“特例”的工伤保险特点
在外国人支援业务中,工伤保险与其他四大保险不同,提供无例外的强大保护网。
对非法滞留(未注册)外国人的当然适用:即使签证过期或最初就没有就业资格的非法滞留身份,只要在营业场所提供劳动力发生事故,根据劳动基准法被认定为“劳动者”,可以与本国人完全相同地获得工伤赔偿。(大法院判例确立)
治疗期间滞留资格救济(G-1签证):即使是非法滞留身份,如果因 업무上灾害获得工伤批准,在疗养及治疗期间强制遣返将被延期。必要时可以获得临时滞留资格的其他(G-1)签证,合法停留并专心治疗。
与其他社会保险的严格区别:不同于就业保险(根据滞留资格区分任意加入/当然适用)或国民年金(适用国家间互惠主义原则),工伤保险完全不考虑国籍或签证种类(E-9、H-2等),100%适用。
2. 严格法律上的“工伤保险适用特例”(工伤保险法第9章)
实际工伤保险法中规定的“适用特例”规定中,与外国人劳动者和直接·间接相关的部分如下。
海外派遣者特例(第122条):工伤保险原则上只适用于大韩民国领土内发生的 사고(属地主义)。但是,将国内营业场所雇佣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派遣到海外现地营业场所时,如果事先向劳动福利公团申请加入并获得批准,则为例外地受到国内工伤保险的保护的特例。
(过去的歴史性特例)外国人产业研修生:在就业许可制(EPS)定着之前过去的“产业研修生”制度时代,这些人的身份不是劳动者而是“研修生”,因此原则上不是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因此,当时为了保护他们而在法律中设置了单独的特例条款。目前持有E-9等就业签证的人都被承认为正式劳动者,因此该特例已消失在历史中。
总结来说,工伤保险无需考虑单独的条件或特例,无例外保护所有提供劳务的外国人(包括非法滞留者)的普遍权利。即使营业主以外国人身份拒绝工伤处理,或以非法滞留者为借口威胁,劳动者的权利也法律上得到完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