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申请需准备三份每种适用的申请书,如医疗护理申请书、医疗费用申请书、休业给付申请书、伤残赔偿申请书、遗属赔偿一次性给付申请书、葬礼费用申请书、遗属赔偿年金申请书、伤病赔偿年金申请书等。取得雇主和医疗机构确认后,本人签名盖章,然后分别向医疗机构和韩国产业事故补偿保险协会(KWCWS)管辖支社各提交一份,并本人保管一份。如果雇主拒绝确认,或者尽管是常雇佣5人以上的工伤保险当然适用 사업场但雇主未加入工伤保险,或者以不是 업무上灾害为由拒绝在工伤保险申请书上确认的情况下,可附上记载这些内容的申诉书提交申请书。在这种情况下,KWCWS将依职权调查,判断是否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则进行赔偿。被灾劳工、受给权者等申请工伤赔偿者对保险给付或协会的不许可决定不服时,可在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协会地区本部提出审查申请。此时审查申请书向做出最初决定的KWCWS管辖支社提交。如果提出审查申请的劳工或遗属对审查决定书仍不服,可在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就业劳动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查申请。此时再审查申请书也向最初的管辖支社提交。
如果提出再审查的劳工或遗属对再审查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再决定正本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做出决定的KWCWS地区本部(支社)所在的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申请或再审查申请可由劳工或受给权者直接提出,也可委托律师或认证劳动事务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