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上的未支付工资开始适用反意思不罰罪。反意思不罰罪是指,即使受害者表示不希望加害者被惩罚,或者做出了要求惩罚的意志表示但随后撤回了该表示,也不能惩罚的犯罪。
例如,如果导致未支付工资的雇主将所有未支付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表示“我不希望雇主被惩罚”,那么即使承认违反法律导致未支付工资的犯罪成立,也不能惩罚雇主。
反意思不罰罪适用的情况包括劳动基准法中:从离职之日起14天内未向劳动者支付所有应支付的工资、补偿金及其他一切金钱的(第36条);每月规定日期未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工资的(第43条);因直接承包人的过错导致未支付工资的(第44条);因雇主的过错而停工但未支付平均工资70%以上的停工津贴的(第46条);对延长、夜间、休日劳动未支付50%的加班费的(第56条)等,这些对应的犯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如果受害者劳动者表示不希望惩罚雇主,则可以免于惩罚。
另一方面,注意撤回起诉后不能重新起诉,因此即使雇主做出“只要撤回起诉就支付工资”等口头承诺,也不要轻易相信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