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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承包项目的安 全卫生措施

1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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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ystem
在通过多层级分包进行项目的场合,分包商由于项目规模非常小、对总承包商的依赖度高,因此工作环境通常恶劣,忽视安全卫生管理的风险很高。工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工安法)为此制定了有害危险作业的承包限制和总承包商义务的单独规定。首先,工安法第28条规定,对于实施令规定的有害危险作业,如电镀作业、处理汞、铅、镉等重金属的作业等,未经雇用劳动部长官许可,不得将仅该作业分离进行承包(违反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对于建筑业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雇佣的工人,包括在内,项目内常驻工人50人以上的事业,如第一金属工业、船舶及船艇制造业、土砂石采矿业、制造业(100人以上)的营业主,为了防止自己使用的工人和分包商使用的工人在同一场所作业时发生产业灾害,必须构成承包企业与营业主间的协商机构,进行工作场所巡回检查等安全卫生管理至少每2天1次以上,并对分包商进行的工人安全卫生教育进行指导·支持等措施。此外,属于上述范畴的营业主,必须以分包商营业主、承包人与分包商的工人各1人构成检查班,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或临时安全卫生检查(工安法第29条第1项及第3项,违反时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另一方面,将建筑业、船舶建造及修理业、其他有害危险事业中雇用劳动部长官指定的项目承包给他人者,在承包合同时,必须将产业安全卫生管理费计入承包金额,分包人不得将该产业安全卫生管理费用于防止产业灾害及健康损害以外的其他目的,并必须作成使用明细表保存1年(工安法第30条第1项及第3项,违反时处1000万韩元以下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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