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相比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劳动者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多项保护规定,以防止劳动者从不利立场缔结不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明示义务’就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条件明示义务’,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特别是工资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等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这样赋予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明示义务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因不知道劳动条件而承担意想不到的不利劳动条件。特别是为了预防围绕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并在日后纠纷时作为解决依据,对于工资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等事项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因此,小时工资计算方式、固定性津贴、节假日·休假津贴、加班工资计算、工资支付日、是否账户存款还是现金支付、是月薪还是周薪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
除了工资相关事项外,必须明示的劳动条件也是必须记载在劳动规则中的事项,但并非一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即使用人单位为了履行劳动条件明示义务而在劳动合同书中具体明示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提出,实际上处于弱者立场的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很难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书并提出异议,因此常常草草签名而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条件是什么。
特别是用人单位提出而劳动者不经意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中包含‘按照劳动基准法的时间外劳动津贴、夜间劳动津贴、休日劳动津贴等全部包含在约定的工资金额内’的文言,导致劳动者无法主张法定津贴的案例很多,因此在缔结劳动合同时,不仅要仔细检查提出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后再签名,劳动者也必须保管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