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58条针对公益性强的业务,考虑到严格遵守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可能会给一般公众的生活带来不便和妨碍,或使业务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允许在一定要件下,超过劳动基准法第52条第1项限制的每周12小时延长劳动时间,或变更劳动基准法第53条的休息时间,这被称为‘劳动时间及休息时间的特例’或‘特例延长劳动’。要进行特例延长劳动,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8条规定的対象业务,且与劳动者代表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特例延长劳动的対象业务是
①运输业、物品销售及保管业、金融保险业
②电影制作及上映业、通信业、教育研究及调查事业、广告业
③医疗及卫生事业、接待业、焚烧及清洁业、利用业
④社会福利事业。书面协议的主体劳动者代表,是指在该业务或营业场所由劳动者过半数组织的工会存在的情况下,该工会;没有由劳动者过半数组织的工会的情况下,指代表劳动者过半数的代表者。
书面协议的内容和范围虽无法律特别规定,但特例延长劳动若被滥用,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将受到极大威胁,因此
①每周超过12小时进行延长劳动或变更休息时间的情况,其事由
②1日的延长劳动限制时间
③实施期间
④协议成立年月日
⑤可以解除协议的事由等,应具体明确规定为宜。每周超过12小时的延长劳动或变更休息时间的理由,鉴于该制度的宗旨,应从公众便利或业务特性等方面,限制在临时必要的 최소 범위内。此外,即使适用劳动时间及休息时间的特例,也必须给予劳动基准法上的带薪周休日、月次带薪休假,当然,进行延长·夜间及休日劳动时,必须支付加班费。同时,青年劳动者、孕妇劳动者、从事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单独受到延长劳动的限制,因此不允许根据劳动时间及休息时间的特例进行延长劳动或休息时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