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61条规定,对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关于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从而将其排除在通过劳动时间規制提供的保护之外。
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劳动者范围在《劳动基准法》第61条的各款中规定,
①土地耕作、开垦、植物栽植、栽培、采收事业及其他农林事业,
②动物饲养、水产动植物捕获、养殖事业及其他畜产、养蚕、水产事业,
③从事监视或间断性劳动且用人单位获得就业劳动部部长批准的人员,
④不问事业种类,管理·监督 업무或处理机密 업무(《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30条)即属此类。
换言之,可以视为针对直接从事农林渔业劳动者、监视·间断性劳动者、与经营者一体化的管理人员及监督人员。这些劳动者不适用的规定是《劳动基准法》第4章和第5章关于劳动时间、休假、休息的规定,因此,基准劳动时间(第49条)、弹性劳动时间制及选择性劳动时间制(第50条、第51条)、延长时间限制(第52条)、休息(第53条)、周休日(第54条)、延长及休日劳动加班费(第55条)、补偿休假制(第55条之2)、视为劳动时间制及裁量劳动制(第56条)、劳动时间及休息时间特例(第58条)、青年延长时间限制(第67条)、妇女及青年休日劳动限制(第68条)、产后1年内妇女延长时间限制(第69条)等不适用。但是,《劳动基准法》第61条排除适用的仅是“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相关规定”,因此,包括年次有给假在内的生理假、产前产后假等休假相关规定完全适用。此外,虽然延长时间及休日劳动限制规定被排除,但夜间劳动限制规定不被排除。因此,在规定加班费的第55条规定中,夜间劳动加班费,以及第68条规定中关于妇女和青年夜间劳动限制的内容必须适用。而且,即使《劳动基准法》第61条排除适用,通过就業规则或集体协议限制延长时间、或设置周休日及单独法定休日的规定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