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广义上,包括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并用工单位接受的情况,也属于协议解除的一种,但在狭义上,指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一定条件,劳动者接受后提交辞职信。
荣誉退休制度属于此类劳动合同解除。建议辞职主要在劳动者有过错或存在紧急经营理由时使用,而协议解除是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双方难以继续共事(例如企业主变更、人际冲突等)时,通过提供一定经济补偿或其他条件(例如开设代理点)来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如果企业经营困难,向劳动者提出一定辞职条件(例如支付慰问金、单独支付解雇补偿金、代理点优先权等),劳动者接受并提交辞职信的,也应判定为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行为,因此是正当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与荣誉退休相同,用工单位提出一定条件,劳动者接受,因此除非强制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否则劳动关系终止。此类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如果具有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强制性,则被认定为不当解雇而丧失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