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工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期间称为劳动合同期限。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基准法》规定“除无固定期限和特定事业完成所需期限外,该期限不得超过1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形式和有固定期限形式。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辞职自由,因此可随时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除非有《劳动基准法》第30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将特定事业完成所需期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或在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设定。具体将特定事业完成所需期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意思是,客观上明确某项事业将在一定期限内结束,将劳动合同期限定至该事业结束为止;除此之外,不得订立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这一规定原本是为了防止因超过1年的长期劳动合同导致人身拘束或强迫劳动的弊端而设定的,但最近反复续订不到1年的劳动合同导致就业不安定的问题正在增多。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合同期限届满即劳动关系消灭,无需解雇等额外措施,但若劳动合同已多次反复续订,或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可继续工作形成了期待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仅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无正当理由解雇。另一方面,大法院承认超过1年劳动合同(例如3年、5年等)设定期限本身有效,但劳动者在1年后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退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