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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

什么是适用就业保险的营业场所?

1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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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ystem
要适用就业保险,首先必须在适用就业保险的营业场所工作。适用对象营业场所如果常雇职工达到5人以上,则为当然适用营业场所;5人以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获得职工过半数同意并取得主管地方劳动厅厅长批准时,可以加入。


根据就业保险法第3条(2010年7月12日修订),适用排除劳动者如下。


1)就业保险法第10条第2号“规定劳动时间不足总统令规定时间者”。每月规定劳动时间不足60小时者(包括每周规定劳动时间不足15小时者)。但是,以生计为目的提供劳动且连续提供劳动3个月以上者以及就业保险法第2条第6号规定的日工适用。2)就业保险法第10条第5号“其他总统令规定者”。①外国人劳动者。但是,以下各款任一者适用。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资格中驻在(D-7)、企业投资(D-8)及贸易经营(D-9)的居留资格者(外国人本国法不适用于韩国国民的相当于就业保险的保险费和给付的情况下除外),《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规定的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者(根据雇用劳动部令规定申请保险加入者仅限于此),《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2项第1、2号者,《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资格中海外同胞(F-4)的居留资格者(根据雇用劳动部令规定申请保险加入者仅限于此),《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资格中永住(F-5)的居留资格者 ②《特别邮局法》规定的特别邮局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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