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职工的大多数是劳动合同期限固定的合同工,‘合同工’并非法律术语,而是通常指根据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临时工、日工等)工作的劳动者,称为合同工或期限工。与此相反,正规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有正当理由不会被解雇,就业保障至退休年龄。即合同工与正规工不同,仅劳动合同期限固定,因此各项劳动关系法适用相同,不仅可以使用年假带薪休假、产前产后休假等,还可以进行工会活动。与期限固定合同雇用相关的内容在《期限及短期劳动者保护等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第4条(期限工的使用)
①使用期限工的使用者可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期限劳动合同反复续订等情况下,其连续工作总期间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使用期限工。但是,下列各款中任何一款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超过2年使用期限工。
- 确定业务完成或特定任务完成所需期间的情况,因休假·派遣产生空缺需要该劳动者返回前替代该工作的情况,劳动者完成学业、职业培训等所需期间的情况,与《高龄者雇用促进法》第2条第1号的高龄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专业知识·技术运用的情况,以及根据政府福利政策·失业对策等提供工作场所并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其余有第1号至第5号相当合理事由并总统令规定的情况
②使用者即使第1项但书事由不存在或消灭,仍超过2年使用期限工的情况下,该期限工视为签订无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第6条(短期劳动者的超额劳动限制)
①使用者对短期劳动者超过《劳动基准法》第2条规定劳动时间劳动的情况下,必须取得该劳动者同意。此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劳动。
②短期劳动者在使用者未取得第1项规定同意而要求超额劳动的情况下,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