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金按“连续工作年限”每年30日以上的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作年限是计算离职金时的重要变量,指连续提供劳动的期间,即从签订劳动合同到终止的期间。
因此,连续工作年限包括无论实际工作年限及全勤·出勤率如何,所有在该企业或营业场所登记的期间。因此,休假期间无论休假事由或是否支付薪酬,只要劳动关系持续维持,就包括在连续工作年限内,包括营业场所停业期间、因个人疾病导致的休假·缺勤期间、担任工会专职干部期间、作为日工工作后转为正式员工的情况下的日工工作期间、因刑事案件被拘留期间、职业培训期间及试用·使用期间、争议行为期间、不当解雇期间、缺勤期间、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海外留学期间等,也都包括在连续工作年限内。
但是,有最高法院判例规定军役期间不包括在连续工作年限内。此外,由于经营上的事由导致公司合并·分拆、营业让渡、集团企业间的人事调动等发生,即使劳动者在实质上连续工作,但形式上经历了辞职(提交辞职书、四重大保险等退职处理等)和重新入职的程序,外观上连续工作被中断的情况下,如果辞职或重新入职程序不是劳动者因自身事由的自愿措施,而是由于公司经营上的理由而不顾劳动者意愿而进行的,则劳动关系未中断,应将整体期间通算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相关判例](最高法院1995年7月11日宣判93Da26168判决):如同被雇用为临时雇员工作,途中被雇用为正式员工且无空白期间连续工作的情况,即使在勤务期间存在劳动提供形式的变更,也将作为临时雇员的工作期间和作为正式员工的工作期间通算的期间视为离职金计算基础的连续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