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须为一年内工作时间超过80%的劳动者提供15天的带薪年假,对于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第一年的每两年必须在15天的基本假期中增加1天,称为附加假期。但是,包括额外休假在内的年带薪休假天数总计不能超过 25 天。但根据修订后的劳动基准法,未强制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工作场所,每满勤一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每年出勤率达到90%以上可享受8天带薪年假,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每连续工作一年可增加1天带薪年假。此外,带薪年假并无限制,但若年假总天数超过20天,雇主得就超出的天数支付普通工资,不得给予带薪休假。
*修改前,根据附加休假制度(雇佣法第59条第2项),雇主可以为连续工作两年或以上的工人提供超过一年的连续雇用一年。第一项规定的带薪休假,必须加补一天。但是,如果休假总天数超过20天,超出的天数可以支付正常工资,并且不能给予带薪休假。 *修改后的附加休假制度(雇佣劳动法第59条第4项)雇主必须给予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工人带薪休假,第一年之后每连续工作2年,在第1项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1天。在这种情况下,包括附加假期在内的假期总数不得超过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