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劳工雇佣法》第13条规定,雇用外国劳工的雇主必须加入离职到期保险等,以支付因外国劳工出境等而产生的遣散费,并且根据该法施行令第21条第3款,如果离职到期保险等一次性支付金额低于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遣散费金额,则必须按照该法施行令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 《雇员退休金保障法》规定,雇主应向外籍劳工支付差额。
因此,即使外籍劳工加入了固定缴款退休金制度,如果离境到期保险和固定缴款退休金制度的一次性金额少于遣散费金额,雇主也必须向外籍劳工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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