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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

外国人劳动者四大社会保险中关于“国民健康保险”的详细内容指南

6/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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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관리자

 外国人劳动者的四大社会保险中的国民健康保险以《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为中心,适用于外国人及海外侨民。

🔹 1. 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

外国人劳动者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依据是《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项。

据此,在国内停留的外国人作为适用对象工作场所的劳动者、公务员或教职工并完成外国人登记的,成为职场加入者。

即,外国人劳动者在国内工作场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外国人登记后,与内国人相同,以职场加入者资格加入健康保险。

🔹 2. 被扶养人资格

外国人劳动者的配偶或子女为享受健康保险待遇,必须满足被扶养人资格要件。

其依据是《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4项及施行令第76条之3。

• 与职场加入者的关系必须符合法第5条第2项各号之一,且

• 国内居住期间或居住事由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 但,配偶及19岁以下子女免除国内居住期间要件。

被扶养人资格必须在外国人登记后90日内申请,申请日满足要件的,追溯至外国人登记日认可资格。

🔹 3. 地区加入者资格

非职场加入者的外国人满足一定要件时,可以作为地区加入者加入。

结婚移民(F-6)停留资格者入境后立即取得地区加入者资格。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1项第3号)

海外侨胞(F-4)停留资格者在国内居住6个月以上后取得地区加入者资格。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3项第1号,《施行令》第76条之2第1项第1号)

🔹 4. 健康保险适用除外事由

下列情形下,健康保险加入受到限制。

• 根据外国法令或保险、使用者合同等可以获得相当于疗养给付的医疗保障的情形(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5项第2号,《施行规则》第61条之4)

• 医疗给付受领权人的情形(法第5条第1项)

🔹 5. 停留期间与资格丧失

外国人地区加入者出境后在海外停留1个月以上时,健康保险资格丧失。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之2第2项第2号 纳项)

🔹 6. 最近制度修订摘要

根据2025年以后修订的制度,

• 外国人及海外侨民在国内停留6个月以上时必须加入健康保险

• 现有加入者的被扶养人也必须居住6个月以上才能适用保险

这是为防止外国人不当领取并确保保险财政公平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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