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劳动者的四大社会保险中的国民健康保险以《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为中心,适用于外国人及海外侨民。
🔹 1. 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
外国人劳动者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依据是《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项。
据此,在国内停留的外国人作为适用对象工作场所的劳动者、公务员或教职工并完成外国人登记的,成为职场加入者。
即,外国人劳动者在国内工作场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外国人登记后,与内国人相同,以职场加入者资格加入健康保险。
🔹 2. 被扶养人资格
外国人劳动者的配偶或子女为享受健康保险待遇,必须满足被扶养人资格要件。
其依据是《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4项及施行令第76条之3。
• 与职场加入者的关系必须符合法第5条第2项各号之一,且
• 国内居住期间或居住事由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 但,配偶及19岁以下子女免除国内居住期间要件。
被扶养人资格必须在外国人登记后90日内申请,申请日满足要件的,追溯至外国人登记日认可资格。
🔹 3. 地区加入者资格
非职场加入者的外国人满足一定要件时,可以作为地区加入者加入。
• 结婚移民(F-6)停留资格者入境后立即取得地区加入者资格。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1项第3号)
• 海外侨胞(F-4)停留资格者在国内居住6个月以上后取得地区加入者资格。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3项第1号,《施行令》第76条之2第1项第1号)
🔹 4. 健康保险适用除外事由
下列情形下,健康保险加入受到限制。
• 根据外国法令或保险、使用者合同等可以获得相当于疗养给付的医疗保障的情形(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5项第2号,《施行规则》第61条之4)
• 医疗给付受领权人的情形(法第5条第1项)
🔹 5. 停留期间与资格丧失
外国人地区加入者出境后在海外停留1个月以上时,健康保险资格丧失。
(法律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之2第2项第2号 纳项)
🔹 6. 最近制度修订摘要
根据2025年以后修订的制度,
• 外国人及海外侨民在国内停留6个月以上时必须加入健康保险
• 现有加入者的被扶养人也必须居住6个月以上才能适用保险
这是为防止外国人不当领取并确保保险财政公平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