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相关
(1) 常时5人以上经营场所
- 劳动合同期限:在就业活动期间(3年)范围内由当事人双方设定
- 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以下,每周40小时以下(休息时间除外)
- 休息:工作4小时给予30分钟以上休息,工作8小时给予1小时以上休息时间
- 休假:每周规定的工作日全部出勤时,给予1天带薪休假
- 工资
以基本时薪为准填写,且不得低于当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月薪确定工资时,其金额除以月常规工资计算基准时间后,不得低于当年最低时薪
适用劳动者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1项),2026.1.1 ~ 2026.12.31适用
周40小时/月209小时基准:时薪10,320元,日薪(8小时)82,560元,月薪:2,156,880元
周44小时/月226小时基准:月薪:2,332,320元(2011.7.1起仅适用于5人以下经营场所)
- 延长·夜间劳动加算津贴
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时,经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在每周12小时内延长工作,并支付通常工资的50%以上加算津贴
夜间劳动指下午10时至次日早上6时的劳动,此种情况也需另行支付50%以上夜间劳动加算津贴
(2) 常时4人以下经营场所
适用最低工资法,但不适用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款
未适用规定:延长·夜间·休日劳动加算津贴支付相关规定,年休带薪休假相关规定(带薪周休制度及退休金相关规定适用)
(3) 农畜产业、渔业
- 基本上适用劳动基准法,但不适用劳动时间、休息和休假相关规定
因此可经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每周规定劳动时间,休息时间也可自由给予
确定每日劳动时间和每月工作日后计算月劳动时间
如工作开始至结束之间明确标注并运营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午睡时间,则该时间可作为休息时间从劳动时间中扣除
- 工资可以时薪、日薪、月薪等方式支付,但无论何种方式均须支付最低工资以上
- 年休带薪休假、夜间劳动加算工资、退休金同样适用
使用者如在入境前违反约定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关系法律而被认定难以维持劳动合同的,将取消雇佣许可,且今后3年内不得雇佣外国劳动者
使外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示的事业或经营场所以外从事劳动的,今后3年内不得雇佣外国劳动者(关于外国劳动者雇佣等的法律第19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确记录宿舍和餐费相关事项,并准确告知该外国劳动者
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时,须事先取得以外国劳动者母语书写的扣除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