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主要义务提交对象
结核诊断书提交义务对象基本适用于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根据对象和时点有所差异。
1) 签证(visa)申请时
对象: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为在国内超过90天长期居留目的申请签证(visa)的情况。
例外:外交(A-1)、公务(A-2)、协定(A-3)资格除外。
参考:电子签证对象的情况下,入境国内后外国人登记时提交。
2) 外国人登记时 (2022. 12. 1. 追加)
对象: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持有可长期居留的复数签证,且从签证发放日起经过6个月入境并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情况。
参考:以相同复数签证进行外国人登记后完全出境,随后从完全出境日起经过6个月重新入境并再次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情况也适用。
3) 居留许可申请时 (居留期间延长、居留资格变更等)
对象1 (长期居留者):以长期居留资格居留中的结核高风险国家国民中,2016年3月2日以后签证及居留许可申请时未提交过结核诊断书的情况,在首次居留期间延长等申请时。
对象2 (长期居留后重新入境):结核高风险国家出身的登记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延长等民愿申请时,以申请日为准,在1年内连续在结核高风险国家长期居留6个月以上的情况。
例外:出境目的地不是结核高风险国家的情况不属于提交对象。(但是,出境目的地确认不可的情况下,本人证明未访问高风险国家可免除)
2. 结核高风险国家
结核高风险国家是指结核发病率达到人口10万人以上一定水平以上的国家,根据法务部的指导指定。(国家列表可能变动,因此,最准确的信息是通过Hi Korea网站或外国人综合案内中心(1345)确认。)
3. 免除对象
6岁以下幼儿及孕妇的情况下义务检查免除(一般适用)。
外交(A-1)、公务(A-2)、协定(A-3)居留资格持有者。
国民的配偶(F-6)等签证发放申请时已提交包含结核检查的健康诊断书的情况。